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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

    2024/5/17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綠色制造的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加快形成長效培育機制。西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并于5月13日發布。

    西藏自治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區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十四五”工業高質量發展規劃》《西藏自治區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含藏青工業園)組織開展的自治區綠色制造名單的遴選發布和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自治區、地(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自治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指導、監督管理,遴選發布自治區層面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負責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依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轄區綠色制造名單的培育、管理,負責向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推薦自治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

    第六條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使用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將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綠色制造名單在管理平臺開展各項填報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七條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將本轄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產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八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在西藏自治區和藏青工業園區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產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原則上工業增加值占比不低于50%;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綠色、循環和低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在西藏自治區和藏青工業園區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原則上本身應為綠色工廠。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創建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園區,可通過管理平臺向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提交評價報告。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組織本轄區綠色制造名單創建,并于每年6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推薦的綠色制造名單進行評審,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擇優確定年度名單,在充分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自治區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公告,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將自治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自治區綠色工廠應根據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進行評價。

    自治區綠色工業園區應根據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創建。推薦的園區應為市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產業園區。

    自治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根據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綠色工廠,優先推薦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第十五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有關部委及自治區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自治區、地(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于每年4月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第三方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實施細則,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并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年度綠色制造名單創建工作結束后,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向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質量進行評估。評估以了解日常工作、檢查評價報告和評價項目檔案為主,必要時到被評價單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評價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服務本地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的、質量評估較差的第三方評價機構,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自治區開展綠色制造評價相關工作;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不采信其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參與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評價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所在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實名舉報,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應及時進行核實,并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核定,經核定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配套機制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牽頭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制造相關政策,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給予重點支持,加強綠色制造單位培訓,積極開展綠色制造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六條各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藏青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轄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條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西藏自治區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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